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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2023年高企申报独门秘籍,通过率更高!

发布时间:2022-11-08 14:51来源: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规范化提高,其申报材料准备、评审、审查等环节也越来越严格,不少企业因为知识产权布局不合理、财务账务处理不规范以及研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被拒之门外,错失了高额的奖励资金以及优惠的政策支持。

  本号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注意点,助力企业备战2023年高企申报!

  一、认定条件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前期规划

  (一)尽早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知识产权相关评价分值为30分,从数量、先进程度、核心支持作用以及获取方式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知识产权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其中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包括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相对于Ⅰ类知识产权来说,Ⅱ类知识产权的含金量小些,因此在高企认定过程中得分少一些,且用于高新技术申报时,Ⅱ类知识产权只能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可在再次认定高企时重复使用。

  且现在的高企评审不再只是数量多就能拿高分的局面了,现在保证有数量的同时还要体现有质量的存在,这个质量表现在知识产权类型、与产品的相关度和技术先进性等方面。所以企业一定要尽早规划好知识产权技术,保证数量和质量同在。因此建议企业提早对重要技术或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

  (二)预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转化成果,是高企认定评审条件中另一项高分项,满分是30分。因此,在这一项做好工作,是直接可以提升高企认定成功率的。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企业年平均转化5项及以上科技成果,即可得到本项评分的最高分值区间的分数。专家评审时会审核总体转化情况以及平均转化情况,并且会评审在成果中,是否有同一科技成果转化多个产品的情况等,因此建议企业提前规划部署,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得分足够高。

  (三)规范处理研发费用账务,做好研发组织管理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列支并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

  如果企业在前期并没有将研发费用单列到项目甚至没有在账内单独列支研发费用,那么必然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高企认定时,才临时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逐项进行归集、认定,工作量非常大,有时甚至都是在做无用功。因此,提前归集财务费用是十分重要的准备环节。

  (四)事前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

  认定条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人力资源体系,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三、特别注意事项

  (一)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认定

  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或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

  例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二)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

  注: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三)研发费用的核算认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

  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四)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有对应的合同,还有发票及知识产权证明。

  (五)产学研协议认定

  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20-2022年。

  注: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有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六)“一条龙”逻辑认定

  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七)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认定

  2021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

  注:有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一)财务价值

  (1)企业所得税率由25%降低为15%。

  (2)研发费用税前(按175%)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制造业企业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3)省、市、县、园区资金奖励(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企业通过省高新认定后,新认定高企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企业通过国家高新认定后,新认定国家高新将给予10-5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金额,以当地的实际补贴金额为准。

  (4)申报政府有关科技计划等各类项目优先立项+金额增加。

  (5)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摊销。

  (二)资本价值

  (1)企业融资上市的有利条件。

  (2)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

  (3)创投税收优惠。

  (4)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吸引人才,建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自主研发创新,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

  (三)品牌价值

  (1)对市场营销、招投标工程、合资合作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2)证明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3)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4)促进企业管理规范。通过高企认定,要求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经营,引导企业自觉用高企的理念管理企业。

  (5)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高企认定,促进科技型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优秀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科技型企业高企化,高企优质化,促进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五、风险提示

  风险一:认定过程弄虚作假,被取消资格须补缴税款

  对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会被列入科技黑名单,因此,企业在筹备过程中,不要有侥幸心理,务必做好材料真实可靠。

  风险二:将境外所得错误适用优惠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在享受优惠过程中,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缴税款。

  风险四: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补税

  根据规定,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判定)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但未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每年5月底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